天歌
早上9點半,在渝北財富中心上班的何月(化名)第一時間把公司下個月中旬活動的預熱信息發(fā)到了朋友圈里,隨后又在家族群里發(fā)了信息,“今天也請大家?guī)兔D發(fā),點贊,謝謝啦。”隨后,她又發(fā)了一個5元的手氣紅包。同樣的微信對話,小何每天都要發(fā)到四五個群里,“一天下來紅包都要發(fā)幾十塊”。但她沒辦法,因為自己那條活動微信的點贊數、轉發(fā)數不夠的話,公司會扣更多的錢。(6月26日《重慶晨報》)
這家公司的規(guī)定,不但引發(fā)了該公司員工的抱怨和不滿,而且在被曝光以后,也引發(fā)了網友們的質疑,認為公司此舉公私不分,涉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給員工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很大困擾。
員工的朋友圈,卻被公司“無償征用”,怎么看怎么都覺得不合理,但這件事只是一個縮影,在“朋友圈時代”,我的微信朋友圈,我自己卻做不了主,而是由公司企業(yè)做主的現象,可以說比比皆是,一點都不稀奇。一些用人單位強制性要求把公司的各種信息發(fā)布到員工個人朋友圈的做法,侵犯了勞動者的私人領域,也就等于是干涉了勞動者的個人權益,不管是在情理上還是法理上,恐怕都是站不住腳的。
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雖然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員工進行簽訂勞動合同時所簽署的崗位職責范圍以內的活動,但如果一個人的勞動合同中并沒有相關的職責義務的規(guī)定,那么公司就無權強制要求員工去做并非自己的分內之事。如果在該職員未達成公司要求時被公司進行罰款或扣除獎金等行為,勞動者也可向勞動仲裁機構提供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現在一些公司企業(yè)已經不僅僅滿足于在微信工作群中“談工作”,連員工的微信朋友圈都想插一腳,確實很不應該。至于說新聞中這家公司規(guī)定如果員工沒有完成活動點贊、轉發(fā)的行為就罰款扣錢,更是涉嫌違反國家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要及時給予糾正才行。否則一旦員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司就要吃不了兜著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