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片一区二区玖玖国产,国产精品亚洲二区在线观看,国内精品少妇

中文字幕无码不卡免费视频,无码av永久免费专区无毒,在线内射色网视频,无码中文字幕无码专区

人民網(wǎng)>>觀點>>觀點專欄>>楊早專欄

專欄

楊早評易延友言論:愿“社會危害性”一天天小下去

楊早

2013年07月18日16:03    來源:人民網(wǎng)-觀點頻道    手機看新聞

清華大學副教授易延友終于道歉,刪除了幾條微博,包括那句千夫所指的話:“即便是強奸,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而有些評論員還在嘴硬,他們說,易教授只是說出了人們“心中默認的看法”(@黃章晉ster),還有人將這種看法稱之為“實質(zhì)正義”:“從實質(zhì)正義上來說,強奸妓女與強奸良家婦女,對被害人的傷害程度大不同。這無需多解釋,只取決于你是個誠實的人還是個裝逼的人!(@評論員李鐵)

看了好多批評甚至詈罵易延友的評論,我想再次感慨一下這個社會太缺乏信任,尤其是累積多年泛濫一時的“磚家叫獸過敏癥”。結(jié)果是憑一句話就開噴,然后是大罵清華,然后是感慨中國高等教育完全失敗,最后是自己孩子考上清華也不讓去上——最后一句當然是幻想,懶于思考的人哪有如此的節(jié)操。

我非常不贊成易延友這句結(jié)論。但是我主張先作分析,再看語境,想想為什么一位法律學者會說出如此冒天下之大不韙的話?

“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這句話,可以認為是一種主張,也可以看作一種客觀描述。鑒于易延友后來將自己這句話說成“真理”,這句話有價值主張的成分。但這種價值主張,也確實基于某種事實,需要分層次討論。

強奸對受害者生理、心理造成的傷害,當然會有不同,但那是個案、個體的差異,你決不能說因為這個是陪酒,那個是良家,就肯定前大后小。是的,有人是這么想的。但我覺得身為法律學者的易延友不會犯這種太明顯的邏輯錯誤。他想說的,應該是確實在從蘇聯(lián)到中國法律中存在過的“社會危害性”。

強奸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行,所謂社會危害性的衡量,其實是強奸案本身造成的社會影響。正如同樣是殺人搶劫,如果死者是兒童,如長春劫車殺嬰案,一定會引發(fā)公眾更大的同情與憤怒,以及更多的恐懼。這種情緒基于一種共同道德的假設(shè):人應該更同情弱小的兒童,即使是殺人兇手。反過來說,殺戮兒童之社會危害性,甚于殺害成人。

“強奸陪酒女也比強奸良家婦女危害性小”這個推論,在某種前提下是成立的,這前提就是整個社會的道德標準(尤其是性道德)都比較嚴苛。在這種道德標準下,陪酒女等性工作者,本身就帶有原罪,她們被強奸被殺害,雖然也不合法,卻可以視為某種道德審判或因果報應,因此在公眾心中不會激起太多的負面情緒。

易延友的這句話,與其說是男性霸權(quán)主義,不如說是功利主義,蓋功利主義以社會整體的福祉為衡量標準,像妓女這樣的職業(yè),在道德層面上冒犯了大多數(shù)人,當然會造成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她們受到侵害,屬于“壞人打壞人”,社會危害性就小。

說到這里,可以重讀王小波的雜文《“奸近殺”》,“奸近殺”正是古代社會的道德觀念,道德水準與生命價值建立了連帶關(guān)系。王小波講了一個故事道:

“小時候,我有一位小伙伴,見了大公雞踩蛋,就揀起石頭狂追不已,我問他干什么,他說要制止雞耍流氓。當然,雞不結(jié)婚,搞的全是婚外戀,而且在光天化日之下做事,有傷風化;但雞畢竟是雞,它們的行為不足以損害我們——我就是這樣勸我的小伙伴。他有另一套說法:雖然它們是雞,但畢竟是在耍流氓。”

王小波由此感慨道:“不知為什么,傻人道德上的敏感度總是很高……在道德方面,全然沒有靈敏度肯定是不行的,這我也承認。但高到我這位朋友的程度也不行:這會鬧到雞犬不寧!

在我看來,易延友等輩,包括去年反對地鐵清涼女裝的秋風等論者,都是道德敏感度過高之人。這里面甚至包括一些為“陪酒女”辯護的,因為他們使勁強調(diào)“很多妓女是為生活所迫”。是不是為生活所迫,也不該成為應否保護其身體、尊嚴及性自主權(quán)的前提。

處于社會轉(zhuǎn)型期當下的中國性道德狀況,確實相對混亂。嚴苛者與寬容者并存于世,持戈相爭。我無意分辨其中高下,但主張這種價值判定的差異僅限于性領(lǐng)域,一旦涉及到法律領(lǐng)域,既不應當以被害人的職業(yè)為考量前提,也不當遽爾認定個人職業(yè)、私生活形象等因素會決定案件的“社會危害性”,更別提什么“實質(zhì)正義”。否則,正如有些法律學者指出的,此閘一開,性工作者就沒有被強奸一說了。

我們都是從道德敏感度過高的時代走過來的。小時候如果聽聞李某某案,你都能猜出大部分人會怎么說:“女孩子也不檢點,去那種地方,跟那種人鬼混,被人害了,活該!”其實現(xiàn)在這樣想、這樣說的人,也自不少。只是,畢竟也有很多人站出來對道德過敏癥說不了。如果大部分人都不再因受害者的職業(yè),改變對受害者權(quán)利的維護與支持,所謂的“社會危害性”自然就小下去了。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回頭關(guān)注強奸案中的個體,而不是先給她貼上某種符號,先就著符號亂戰(zhàn)一場。竊以為,這才是“任個人而排眾數(shù)”的文明社會。

專欄作者簡介:

楊早:北大文學博士、中國社科院副研究員!对掝}》系列叢書主編。是目前活躍在各大媒體的知名文化學者。

 

    往期專欄文章:

 

 

分享到:
(責編:王倩、文松輝)

相關(guān)專題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